证券代码:002310 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1-031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二中民终字第 04734 号】。公司股东唐凯先生 与苗欣先生就公司增资股权纠纷一事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 协议。 一、 本案背景 2007 年 12 月 25 日,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何巧女、唐凯、傅颀年、 苗欣等 14 方当事人签订了《增资协议》,经各方协商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192 万元。其中,苗欣以 52.8 万元认购 33 万股,占增资后注册资本 3558.13 万元的 比例为 0.93%。增资各方承诺,自《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公司或者其参控股 公司(持续)工作不短于 5 年,期间上述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离职或被辞退:1、 届时公司未能在 A 股市场挂牌上市的,将截至离职之日持有的因本次增资形成 的股份(包括其派生权益)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认购价格转让予何巧女(或唐凯); 2、届时公司已在 A 股市场挂牌上市的,将截至离职之日持有的因本次增资形成 的股份(包括其派生权益)在解除流通限制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二级市场 出售,所获收益(转让收入扣除本次增资成本)给予公司(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 情况,须经本协议中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讨论通过)。 2007年12月27日,苗欣向公司交付出资款52.8万元,2007年12月29日,公司 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3358.13万元,苗欣出资额为33万元,持有股 份33万股。 2009年2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管辞职 的议案》,同意苗欣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苗欣不 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1 2009年11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截止到2010 年12月31 日,苗欣共持有公司股份 9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15024.39万股的0.66%。 2010年10月,公司股东、原告唐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苗欣将99万股公司股份按照《增资协议》中的约定以认购价格 52.8万元转让给唐凯。 2011年4月26日,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一)自苗欣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解除保全措施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苗欣、 唐凯、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将苗欣持有的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万八千五百股股份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完毕; (二)各方当事人均确认,苗欣转让八十万八千五百股北京东方园林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的税后收益归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苗欣自收到股份转 让款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该款给付公司; (三)八十万八千五百股公司股份转让完毕后,苗欣持有的剩余十八万一 千五百股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归苗欣所有。 三、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本调解协议执行后所获得的80.85万股公司转 让款属于偶发性利得,将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以2011年4月28日公司收盘 价88.01元测算,预计该协议的执行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将增加公司营业外收入约 5900万元,对公司2011年度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由于出售的时间及出 售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获得的收入以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款为准。) 四、风险提示 尽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该协议的执行时间、股 份转让时价格以及公司获得的股份转让款金额大小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 及时对该协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