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 2022年 12月 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者和潜在者(以下统称“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者关系管理制度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者的沟通,促进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一)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为公司高层决策提供参考;
(二)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者的相关信息,将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转让价格发生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来访接待:与中小者、机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定期报告中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七)信息披露程序:
1. 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据,证券部编制整理,报公司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布。
2. 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由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编写会谈材料,由公司高层领导审定。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者时,信息披露的尺度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意见后再进行披露。
3. 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高层领导集体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八)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九)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其他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者关系管理专栏、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者查询,解答者咨询;
(十一)与其他挂牌公司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接待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接待过程中使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由证券部建档留存。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尽量不安排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中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中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中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中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中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六条 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部为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除本者关系管理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证券部在接待前应了解对方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事项内容,并进行预约登记,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八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进行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若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公司已获准在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